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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法院核定地租數額屬形成之訴,如於起訴前未向地上權人為請求地租之意思表示,或未經法院核定地租之數額前,無從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1822號 案由摘要: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2 條[1](97.05.23) 民法 第 835-1 條[2](99.02.03)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3](102.05.08) 要 旨: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法院核定地租之數額,其性質屬形成之訴,為求訴訟之 經濟,雖得合併請求給付地租,惟如土地所有權人於起訴前未向地上權人 為請求地租之意思表示,即不得溯及請求,或如未經法院核定地租之數額 前,土地所有權人亦尚無從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 上 訴 人 許俊美 許中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三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二 四一號),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 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起訴時,尚未經核准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原名「祭祀公業周勝福」,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後之民國一○ 三年五月二十日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同意核准設立祭祀公業法 人,名稱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管理人為周武雄 ,此有桃園縣政府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府民宗字第○○○○○○ ○○○○號函可稽,被上訴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爰將其名稱更 正為經核准成立之「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先予敘明。 次查,被上訴人主張:伊之前任管理人周建昌於七十八年十月六 日,將伊所有之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出售 予陳福盛,並由訴外人王...2_1060307 | 非營利組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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