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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於取得過半數派下現員之同意書即可,不以召開會議投票議決之形式為必要
裁判字號:104年台上字第1153號 案由摘要: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祭祀公業條例 第 4、5、16 條[1](96.12.12) 要 旨:祭祀公業於登記為法人前,僅係祀產之總稱,屬於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 ,尚與法人有別,關於其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成立派下員大 會由大會議決通過者外,僅須得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又未登記為 法人之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於取得過半數派下現員之同意書即可,不 以召開會議投票議決之形式為必要,且既允許對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異議 及為訴訟爭執,自亦許派下現員於訴訟程序終結前再出具同意書同意選任 管理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林進能 林文明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游琦俊 律師 被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欽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 (一○二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下稱系爭公業)為兩 造之祖先林大木、林西山、林炎(下稱林大木等三人)於日據時 期所設立,當時派下員僅有其三人,房份各三分之一,且由伊祖 先林大木為實際管理人,其三人死亡後各由其子孫繼承房份,被 上訴人林煌城為林炎之子孫,雖向台中市太平區公所(下稱太平 區公所)申報派下現員三十一人,並取得派下現員選任其為系爭 公業管理人之同意書十七份,惟其中林建章之同意書係偽造,應 予扣除。又所申報之派下現員名冊未列入林西山長男林澄洲之養 女林昭香,及長孫林以智之女林秋玉、林秀麗,暨四孫林進六之 女林秀樺、林佳琦,如加計上四人,全體派...Untitled | 非營利組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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