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溫室氣體減量或保障排放? | 非營利組織網
2015年6月17日—報導媒體:民報專欄文/詹順貴2005年行政院既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10年來歷經3次一讀,卻始終難出委員會。如此結果 ...
報導媒體:民報[1]專欄
文/詹順貴
2005年行政院既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10年來歷經3次一讀,卻始終難出委員會。如此結果,並不意外。日前(2015年6月15日)終於通過。但同時聽聞此三讀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減法),其草案於本會期最後協商階段,竟連經濟部與中華民國工業總會(以下簡稱工總)都積極遊說立法委員盡快通過,則感到非常訝異,究竟是此二單位決定洗心革面,積極捍衛人民生活環境品質?抑或新版溫減法草案不僅是無牙老虎,甚至根本反向保障既有溫室氣體排放源所擁有排放量的排放權或交易權?
於是,好奇找來2015年6月5日、6月11日及6月12日下午等協商結論版研讀,發現草案內容除第4條明確宣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需降為2005年排放量的50%外(但其實同條第2項也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適時調整此目標的權利,此時僅需送行政院核定即可,立法院再難直接置喙),其餘可能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具體課以減量義務與減量期程、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部分,則幾乎不是宣示性規定,便是另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需會同以經濟部為主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其中部分尚需報請行政院核定請參附表:溫減法架構表)。難怪握有會同訂定這隻尚方寶劍的經濟部與擁有強大遊說、影響能力的工總,會「樂觀其成」。
但對於既有排放源的排放量,乃採「免費核配」(第5條第3項第2款),雖然該條文表面上規定管理原則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原本未在6月5日的協商結論條文內直接實施配售的期程、比例與方式,可以預期未來要改採有償核配的機會將微乎其微。所幸6月12日的最後協商版本調整為核配額中屬有償配售的比例,應於階段管制目標內明定,並應分階段增加至百分之一百。較符合公平正義又不失給予政府彈性因應世界情勢。
但第21條第2項,自始至終給予事業事先透過機制與成效不明之先期專案等方式取得超過其核配額度的排放量,豈非溫減法未上路即先開啟提高增量排放之巧門?且減量抵換與交易制度,原本以完全容許境外抵換或交易取得,但試想除靠國際認證之查驗機構查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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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名稱:台灣溫室氣體減量保護協會統一編號:42219042所在縣市:桃園市異動日期:1080121異動原因:變更負責人(含I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