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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為何,如於選任管理人後發生爭議,自應許派下員依異動後之派下現員人數補具同意書,以符合過半數同意選任之規定
裁判字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6號 案由摘要: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 條[1](104.06.10) 祭祀公業條例 第 16 條[2](96.12.12) 要 旨:按祭祀公業於登記為法人前,關於其管理人之選任,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之同一法理,除規約另有規定或成立派下員大會由大 會議決通過者外,僅須取得過半數派下現員之同意書即可,不以召開會議 投票議決之形式為必要。又祭祀公業常因成立年代久遠,派下零散或因派 下員死亡,發生繼承情事,縱完成派下現員申報或取得派下全員證明,其 派下現員人數仍未確定,致影響管理人選任之效力,是祭祀公業之派下現 員為何,如於選任管理人後發生爭議,自應許派下員依異動後之派下現員 人數補具同意書,以符合過半數同意選任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欽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有民 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汝聰 訴 訟代理 人 林伸全 律師 陳保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 107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字第24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下稱系爭公業) 為兩造之祖先林大木、林西山、林炎(下稱林大木等3 人)於日 據時期所設立,當時派下員僅有其3人,房份各3分之1 ,並口頭 約定由大房林大木為系爭公業之管理人。嗣林大木等3 人死亡後 ,渠等子孫雖分別繼承其派下房份,惟未再召開派下員大...【簡介】祭祀公業林氏沿革@ 千代田顧問:: 痞客邦 | 非營利組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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