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 | 非營利組織網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註 1],又稱《臺北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條約中雙方承認: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已放棄自1941年12月9日以前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之約。雙方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片面廢止和約。
1945年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在臺日軍奉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佈的軍事命令,向代表同盟國的蔣中正元帥投降[註 2],受降典禮台上懸掛有同盟國英、中、美、蘇四國「同等大小」的國旗,與聯合國旗幟,李筱峰教授表示此舉為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暫時軍事接管臺灣,並非確定戰後台灣與澎湖的領土歸屬[1]。一向主張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學者林滿紅(前國史館館長)也表示當時:「1945年到1952年的臺灣:是國際法上法律地位未定的軍事佔領期」[2]。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宣佈接受無條件投降」[3]:46-47。日本昭和天皇宣佈終戰詔書。9月2日,日本與中、美、英、蘇等同盟國簽署《降伏文書》,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10月25日,國民政府依據麦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同盟國在台北公會堂接受在臺日軍的投降。
1947年1月30日,中華民國通知英、美、法、蘇四國,指出中華民國有權參加對德、日和約起草工作[4]:8275。3月17日,東京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向東京記者團發表講話,稱據目前世界形勢,開始商討對日和約,業已成熟[4]:8314提請英、美、蘇、法、中等對日早訂和約[4]:8314。12月5日,國民政府送出關於對日和約預備會議對蘇聯政府11月27日照會之復文,稱對日和會組織及表決程序,應照遠東委員會成例[4]: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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