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非營利組織網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
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 (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 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 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 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 市之區公所辦理。 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 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 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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