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 | 非營利組織網
政治協商會議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簡稱政協憲草,是1946年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該憲草基本採用了孫中山五權憲法之架構,為五權憲法之體現。...條件,此次軍事小組所訂之「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爲國軍之基本方案」,中國共產黨...精神和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的新憲法;一旦時機成熟,宣布全國行憲,實行民主憲政。
政協憲草,全名「政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修正案草案」,1946年(民國35年)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為中國和平建國大業,而在政協會議和隨後成立的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上,所制定之憲法草案。該草案最早在1946年1月底形成決議案,4月初步成形,並在1946年11月22日由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經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提交制憲國民大會審議。這部草案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最後一個正式憲法草案,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藍本。
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與國民政府代表張群在重慶合影 國共兩黨在1946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上達成政協憲草決議案 五五憲草[編輯]中華民國以主權在民為立國精神[1],制定一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始終是行憲前歷屆政府主要目標之一[2]。1936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組織憲草起草委員會,起草了訓政時期的第一部憲草,即五五憲草[3]。憲草採用孫文之五權憲法架構,為五權憲法之體現。五五憲草之體例成為此後諸部憲草及最終憲法之原型,但其具體之結構形式並未在隨後的憲草修改中得以保持。
期成憲草[編輯]1938年秋,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集思廣益,團結力量,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參政會,參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見,成立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人士在內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其修正後憲草名為期成憲草。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4]。
憲政協進會修草[編輯]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決定,戰爭勝利後將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故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納國共兩黨[註 1]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6]。
有觀點認為,1943年修草的結果跟1940年的期成憲草互相衝突的,1943年修草基本肯定了五五憲草之結構,等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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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五權憲法學會統編是多少?統一編號:20085081
組織名稱:中國五權憲法學會統一編號:20085081所在縣市:臺北市異動日期:860308異動原因: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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